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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廖××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

被告廖××。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刚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审判员石纳新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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