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籍(略),现住(略)-X室,身份证号码:x。
诉讼代理人:潘德庆,男,龙胜县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XX,女,X年X月X日出生,龙胜县X乡人,住龙胜县农业局新综合大楼住房一楼X-X室,身份证号码:x.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潘德庆、被告蒙XX到庭参加诉讼。
查明:原、被告系邻居。被告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以做生意需流动资金为由,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并用被告在农业局新大楼的房子作为抵押。其中,2010年5月5日被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x元;2010年6月17日被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x元;2010年8月12日被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x元,2010年8月13日被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x元,2010年8月21日被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x元,2010年9月18日被告出具的借条,金额为x元。以上借款均是先多次借款,事后补写的借条,借款金额里包含了部分利息。因被告未能归还到期借款,原告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谅解,给被告一定的还款期限。
另查明,被告居住的农业局新综合大楼住房一楼X-X室及1-X室的两套房屋(共四室一厅)系向案外人唐圣友购买的,每平方米1530元,该房屋建筑面积173.87平方米,总房款26万元。被告预付房款6万元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住进该房屋。被告尚欠房款20万元至今未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因唐圣友与原告之间有债务关系,唐圣友与原告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将对被告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共欠原告债务x元。另,原、被告在庭审中协商,如果被告无力偿还借款,同意将被告已付的房款6万元及对房屋的装修部分作价x元抵偿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如被告蒙XX于2011年7月15日前偿还原告黄某乙欠款x元(其中欠原告借款x元,欠购房款x元),则位于(略)-101及2-102四室一厅的房屋归被告蒙XX所有;
二、如果被告蒙XX到时无法偿还原告黄某乙欠款,被告同意将已付的房款6万元及对房屋的装修部分作价x元抵给原告,四室一厅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欠原告的借款一笔勾销;房内可移动的家具归被告所有,被告应保持房内的装修原样,不得损坏;
三、本案受理费7987元,减半收取3994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2663元,由被告蒙XX负担1331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如不按期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廖爱丰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秀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