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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犯非法制造、买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内黄某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内黄某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内黄某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内黄某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009年2月12日被内黄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9年3月11日被内黄某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认定被告人王某乙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认定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认定被告人李某丁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黄某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李某安

审判员廖奇志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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