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以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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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