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台长。
委托代理人夏建军,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明惠,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延安西路XXX号X楼X座。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家?,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诉被告上海XXXX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50元,减半收取15125元,由原告XX市广播电视总台负担。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