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邓某某之妻。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兑现款x.3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承担本案执行立案费1126元,同时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李某某、曾某某银行帐户上无存款,未能查到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目前吴某某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x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帐户名:新化县人民法院。帐号: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某
2011年8月29日
书记员康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