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肖先龙,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受理原告汪XX诉被告陈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汪XX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XX与被告陈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汪XX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被告陈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XX承担。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琼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