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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6月2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5月通过网友安娜认识了吸毒人员王某某,2010年6月初,王某某把被告人张某某约到鼎城区X镇楚天禾宾馆,要被告人帮其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二次贩卖二小包冰毒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6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冰毒吸食。被告人张某某便打电话给“西西”,找其拿了一个小包子的冰毒,在常德市武陵区金钻广场的天下汇网吧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约0.05克的一小包冰毒。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付给“西西”冰毒款150元。

2、2010年6月21日16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某,要求购买冰毒吸食。被告人张某某便打电话给“西西”,花600元找其购买了一大一小二包冰毒,在常德市武陵区佳丽宾馆六楼与王某某碰头后,被告人张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较小的一包冰毒卖给王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下楼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并当场从张某某和王某某身上搜出冰毒二小包。经鉴定,该二小包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别重0.21克、0.0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覃某某的证言、通话详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夏宜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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