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某乙,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某某,女,汉族。
一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樊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于某某及一审被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21日作出的(2007)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樊某甲申请再审称,于某某的损伤不是樊某甲造成的,樊某甲发病时并未殴打于某某,判令樊某甲支付于某某伤情治疗费用,没有事实依据,请求立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于某某未到庭答辩。
一审被告张某某辩称与樊某甲一致。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樊某甲精神失控在医院闹事,将于某某致伤的事实有于某某的住院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郑州铁路公安处不予处理决定等证据证明。在樊某甲没有证据证明于某某的伤情系他伤或自伤的情况下,生效判决判令樊某甲承担于某某的伤情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并无不当。樊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任秀兰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