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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皇甫国富因与皇甫尚胜、皇甫喜娥、皇甫建国、皇甫尚明其它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皇甫国富(又名皇X),男。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尚胜(又名皇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喜娥(又名皇X),女,系皇甫尚胜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建国(又名皇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尚明(又名皇X),男,系皇甫建国之父。

上诉人皇甫国富因与皇甫尚胜、皇甫喜娥、皇甫建国、皇甫尚明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皇甫国富的委托代理人陈立新,被上诉人皇甫尚胜、皇甫喜娥、皇甫建国、皇甫尚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代审判员焦红萍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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