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皇甫国富(又名皇X),男。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尚胜(又名皇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喜娥(又名皇X),女,系皇甫尚胜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建国(又名皇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皇甫尚明(又名皇X),男,系皇甫建国之父。
上诉人皇甫国富因与皇甫尚胜、皇甫喜娥、皇甫建国、皇甫尚明其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皇甫国富的委托代理人陈立新,被上诉人皇甫尚胜、皇甫喜娥、皇甫建国、皇甫尚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的(2010)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胜利
审判员司园春
代审判员焦红萍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