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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吴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某,男,汉族,成年。

原告伍某某诉被告吴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海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4日,被告因拖欠原告为其制作塑钢窗款x元整未付,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付欠款x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2008年10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塑钢门窗分包协议》一份;2、2009年3月24日被告吴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

被告吴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日被告吴某找到原告伍某某协商,让原告为其制作塑钢门窗,并签订《塑钢门窗分包协议》一份,因工程需要,甲方(被告)将其白高某安置小区X号楼门窗一次性以包工、包料、包安装方式包给乙方(原告)制作,付款方式预付伍某元,工程完工后,付95%,剩余5%半个月后结清,并规定了其它事项。双方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了制作安装义务。完工后,被告除付部分工程款后仍下欠x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着的情况下,被告吴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伍某某制作塑钢窗款叁万伍某元正(x),欠款人吴某,2009年3月24日。”该欠款后经原告找被告催要无着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吴某偿付欠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某长期拖欠原告欠款未付,是引起该纠纷的主要原因。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诉求被告偿付下欠款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本院应给予支持。但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故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伍某某欠款x元。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果被告吴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海臣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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