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彭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彭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5日作出的(2007)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彭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在路上堵门,不让通行并堆放许多杂物,该出路是集体的,并非对方一家的;申请人从该路通行已将近20年,不让通行不当;对方以土改时期房产证说路是自己不当。但村镇新的规划已生效,该路是集体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彭某乙答辩称:该路是我和彭某才两家的出路,柏油路也是我们修的,我并未在路上放东西、在路上裁树,也并未阻止对方出行,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彭某甲虽主张彭某乙在双方争议的出路上设置障碍物影响其通行,请求彭某乙填平所挖坑、除掉所裁树,清除该出路上所有障碍物,恢复该出路原状。但彭某甲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以证明自己对争议的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且该出路不是彭某甲的唯一出路,彭某甲有其他路可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必须从相邻方土地上通行的情形。在二审期间“经现场勘验,申请人要求被申诉人填平所挖坑、除掉所栽树并清除障碍物的情形均已不存在。”彭某甲在申请再审时称“彭某乙为了应付检查,在二审法院到现场勘查前清除了,而二审法院人员走后,又堆回了原状,完全是在欺骗法官”,但仅为其陈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彭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彭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代理审判员母惊涛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翟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