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城隍庙社区刘公桥。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津市X路X号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李昌典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