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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三局第三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社保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立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3日做出(2006)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避重就轻,漏判了杨某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请求的各项。本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中铁二公司答辩称:再审被申请人已为杨某某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金;杨某某申请的因本案支出的一切费用由中铁二公司承担于法无据;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中铁二公司执行的铁劳(1995)X号文件中规定养老待遇核算时只使用个人缴费部分问题争议,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示,经认真研究分析,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向中铁二公司全体职工进行了答复。原审判令中铁二公司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据实核定杨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及月养老金总额,并据实完善杨某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无不当。关于工龄补贴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时已达成调解协议,中铁二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此纠纷已妥善解决。鉴于杨某某属弱势群体,为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二审法院酌定支持杨某某因诉讼产生的费用2000元,也是正确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董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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