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XX,男。
被告许XX,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