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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一初字第256号原告程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程XX,男。

被告许XX,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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