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穆长,新化县西河法律服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重要证人向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出庭作证而不能实现诉求,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人俊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