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大熊山林场xx工区X组。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1年3月31日上年9:30在本院圳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1年3月31日,原告屈xx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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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朝阳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