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考虑到小孩健康成长的需要而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卢胜富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奉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