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欧阳湘勇、欧阳红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欧阳湘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村X组。

被执行人欧阳红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X村X组。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欧阳湘勇、欧阳红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并于201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裁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裁定书后于2011年8月8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款共计人民币3500元,已给付申请人。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00元。据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