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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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现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光雅园美食街北4巷。身份证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张陇奎,系广东汉章(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现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光雅园美食街北4巷。身份证号码为x。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理由为原、被告双方均已在深圳市务工多年,并购买了房产,形成了固定的经常居住地,且双方生育一子一女,被告需在深圳照顾两小孩的生活,回户籍所在地处理婚姻问题不便。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办理了深圳市居住证,且居住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光雅园美食街住房,原、被告双方及子女均生活在上述居住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志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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