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王树理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寒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