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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黄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王树理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廖寒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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