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3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7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87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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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某
人民陪审员杨某
人民陪审员胡南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