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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x,付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银行账号x,出票日期分别为2011年1月24日,出票金额x元,出票人为湖南省九旺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孔干雄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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