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x,付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银行账号x,出票日期分别为2011年1月24日,出票金额x元,出票人为湖南省九旺医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德邦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孔干雄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