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施某某离婚;
二、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惠普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小天鹅牌燃气灶一台归原告黄某乙所有;小天鹅热水器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归被告施某某所有;
三、个人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华
人民陪审员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朱楷人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