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彭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长杨华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