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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诉彭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湖南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彭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长杨华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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