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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屈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屈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治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屈某某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及车辆保险费共计x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胡某某协助被告屈某某于2010年12月28日前办理车辆湘x过户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适用简易程序调解减半收取725元,双方各自愿负担362.5元。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丁治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符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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