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裕林,湖南津正(略)事务所(略).
被告傅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甲与被告傅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甲以与被告傅某乙现去向不明无法进行诉讼为由,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傅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甲撤回对被告傅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傅某甲负担。
审判员邓小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