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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甲与傅某乙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傅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裕林,湖南津正(略)事务所(略).

被告傅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甲与被告傅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甲以与被告傅某乙现去向不明无法进行诉讼为由,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傅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甲撤回对被告傅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傅某甲负担。

审判员邓小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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