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傅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裕林,湖南津正(略)事务所(略).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以与被告杜某某现去向不明无法进行诉讼为由,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340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小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惠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