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韩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许昌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25日作出的(2006)许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韩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下欠被申请人车款9708元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许昌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正确,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许昌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约交付了车辆,韩某某就应当按协议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后三个月的车款9708元韩某某未付,许昌万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韩某某主张下欠汽车款已完成了举证责任,韩某某认为其车款已付完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判处理正确,应予维持。韩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胡峰
代理审判员张柏芳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靳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