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湖南众铭(略)事务所(略)。
被告汪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