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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住所地光山县X街。

代表人何某,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山工行)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劳动争议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光山工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光山工行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对我行的起诉,以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审查,不是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予以驳回没有法律依据,我行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应予确认。要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乙,我与申请再审人之间应当具有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退伍军人的安置而引起的纠纷,退伍军人安置是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光山工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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