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住所地光山县X街。
代表人何某,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以下简称光山工行)与被申请人张某甲劳动争议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信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光山工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光山工行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对我行的起诉,以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审查,不是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予以驳回没有法律依据,我行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应予确认。要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张某乙,我与申请再审人之间应当具有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审理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退伍军人的安置而引起的纠纷,退伍军人安置是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光山工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支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