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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甲告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丙、娄某丁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娄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游某,湖南天润人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娄某乙,女。

被告娄某丙,女。

被告娄某丙,男。

被告娄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甲诉被告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丙、娄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甲于201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丙、娄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甲撤回对被告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丙、娄某某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娄某甲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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