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经理,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征、庄某某,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科技干部培训中心X楼。
负责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轲、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职员,住(略)-X-X-X号。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某乙返还业务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杨某申请再审称:1、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公司内部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该案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正。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错误的,理由如下:第一,张锋转入申请人农行卡上的x元是根据张某乙的要求暂存在申请人处的,当时并没说明是支付保费。申请人杨某和张某乙之间是一种现金保管关系,不存在“代收保费”的问题;第二,在此之前,张某乙欠申请人x元,申请人要求张某乙以此还款也是合法的,不存在“长期占有公司保费的行为”。综上所述,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错误判决,并依法给予纠正。
再审被申请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答辩称:关于事实方面,申请人曾要求充抵工资,谁写的保险费,肯定不是保险公司。只有原审原告起诉是事实的情况下,才能谈到充抵。即便张某乙欠申请人的钱,也与本案的保费无关。或许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工资纠纷,但不能与本案保费混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是经过法庭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作为申请人在否认7万元是保费的同时,说不清7万元是什么。在没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情况下,不符合再审条件。总之,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某收到一拖集团公司转入自己银行卡上的保费,理应交给公司;但其个人占有公司的保费侵犯了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杨某提出的张某乙欠其x元,其和张某乙之间是一种现金保管关系,要求用其收到的x元充抵张某乙的欠款,因该x元系一拖集团向保险公司交的保费,不属张某乙的个人财产,故不能充抵张某乙的欠款,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杨某的再审请求与法无据,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杨某娟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二OO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建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