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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海龙之家互联网上网服务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9年5月6日受理的(2009)一中民初字第X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海龙之家互联网上网服务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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