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
代表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女。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4日,到期日为2011年2月4日,出票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湖南天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福建戴姆勒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红梅
审判员靳晓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