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
被执行人余××。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于201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在2011年3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余××支付借款x元,但被执行人余××至今未履行分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余××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勇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