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仇某,湖南旷真(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
被告周某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原告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丘某某诉称被告杨某某、周某某向其借款50万元,经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不予支付。为此,原告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丘某某支付借款50万元;2、两被告向原告丘某某支付至起诉之日止的损失共计x元,并支付自2011年8月17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周某某确认欠原告丘某某借款本金x元;
二、被告杨某某、周某某从2011年10月开始每月30日前向原告丘某某支付5000元,以此类推,并于2012年1月20日前向原告丘某某付清本金x元;
三、被告杨某某、周某某如未按时按照上述还款计划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被告杨某某、周某某应向原告丘某某一次性支付本金x元,并以x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向原告丘某某支付自未按时还款月的X号开始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原告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087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57元,由被告杨某某、周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