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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曾用名万X,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太平(略)事务所(略)。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4、5月份,被告人万某某以每立方米300元的价格购买商城县X乡X村清庙组彭宗发家自留山上的松树,并雇请湖北省麻城市X村民陈达全、陈达玖擅自无证砍伐。2011年7月6日、7日,商城县X乡X村发展服务中心接群众举报后,将该被伐树木拉至乡政府院内存放。经林业部门鉴定:合计活立木蓄积24.26立方米。

被告人万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彭XX、陈XX、陈XX、林XX、姜XX、陈XX、沈XX、王XX、熊XX、胡XX、何XX的证言,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照片、检尺花码单、原始检尺花码单、扣押物品清单、有关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准迁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万某某无犯罪前科,且案发后能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对其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开友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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