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榆林市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榆林市榆阳区X镇X村(榆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
申请人榆林市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21日,到期日为2011年3月21日,出票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湖南天润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长沙银行朝阳支行,收款人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背书单位为榆林市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榆林市榆阳三江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邓红梅
审判员靳晓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