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l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万盛区顺达贸易商场退休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盛区顺达贸易商场,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该商场负责人。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盛区顺达贸易商场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0)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1年3月25日预缴了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上诉人张某某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永鸿
代理审判员李可
代理审判员吴贵平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赵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