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捕前在(略),投劳前住(略)。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一万元),退赔受害人李小平x元,李维奇x元,唐小琴x元,郭韬x元,李小勇x元,陈某红x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5月31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0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杨恢胜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陈某某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陈某某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
审判员罗晚生
审判员马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