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田某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上诉人上海田某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田某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田某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田某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0元,由上诉人上海田某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杨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显微
审判员李江英
代理审判员顾继红
书记员莫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