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被告XXX。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佩娥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8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因生活习惯的差异,夫妻间经常发生口角并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加之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的严重分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后,原告将自有收入全部交给被告保管,原告要求取用时,被告竟要求原告立借条,原告无法容忍,故自2001年9月起独居在本市浦东新区X镇X村X号X室。2008年,原、被告的长子因婚娶急需用钱,被告竟告知原告家中只有人民币1万元的积蓄,此举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事由,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XXX辩称,为长子结婚用钱的事,原、被告发生矛盾,并引发离婚诉讼。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虽有摩擦,但并无实质性矛盾。原告有时居住在外,有时回家与被告同居,夫妻未分居。原告有外遇,也是其要求离婚的原因。因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8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为教育子女问题意见分歧,加之夫妻间的脾性差异,两人有时发生矛盾。为长子婚娶用钱之事,原、被告又发生矛盾,并引发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成婚。婚后,两人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矛盾源于生活琐事。对此,原、被告均应认识到自身不足之处,遇事应体谅对方,不随意指责对方。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信任、理解并多加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原告的离婚诉请,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董迪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