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桥口区xx,现暂住长沙市岳麓区xx,系长沙市雨花区xx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xx。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xx,系长沙市雨花区xx货运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邓xx,男,1956年10月26日,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x。
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湘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被盗3台电视机,市面价值x元整(每台市面价值为6000元整),要求以现金形式赔偿;2、被告赔付原告间接经济损失3000元整;3、被告承担此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xx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赔偿原告王xx货物损失6000元整;
二、原告王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湘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