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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张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桥口区xx,现暂住长沙市岳麓区xx,系长沙市雨花区xx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xx。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xx,系长沙市雨花区xx货运服务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邓xx,男,1956年10月26日,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x。

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湘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付原告被盗3台电视机,市面价值x元整(每台市面价值为6000元整),要求以现金形式赔偿;2、被告赔付原告间接经济损失3000元整;3、被告承担此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张xx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赔偿原告王xx货物损失6000元整;

二、原告王x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名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湘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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