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7月31日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8月4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邵某某、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冯某某、邵某某、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邵某某、梁某某伙同本县X镇X村冯X桥(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管钳、皮管、铁锨等工具,驾驶两辆摩托三轮车窜至采油四厂188—1井,采用打开阀门连接管线的方法,将原油直接放到摩托三轮车内盗窃原油,后离开现场。冯某某驾驶一辆拉有盗油工具的三轮摩托车刚驶入其村即被抓获。后邵某某、梁某某、冯X桥等人因与冯某某联系不上感觉不妙即将所盗原油卸在了徐镇X村西麦场内,后被公安人员起出发还。经称重所盗原油0.52吨,价值2347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因犯盗窃罪2006年10月16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0年7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0年8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邵某某、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证人李某某证言,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量报表、卸油票、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邵某某、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邵某某、梁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11日止)
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马东丽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鲁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