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麻执字第25-X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
被申请执行人怀化电力集团麻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怀化电力集团麻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怀化电力集团麻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麻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郑卫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