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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0)第2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麻行执字第43-X号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时,被执行人宋某某、黄某乙已履行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麻人口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谢钧

执行员舒伟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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