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xx经营部业主,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xx。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xx。
委托代理人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9月13日,原告李xx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xx经营部作为供方,被告湖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的蝴蝶谷X号栋商住楼工程项目部作为需方,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供方向需方供应钢材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书》签订后,原告李xx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xx经营部向被告湖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设的蝴蝶谷X号栋商住楼工程项目部供应了钢材。至2011年5月3日,被告湖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xx货款520万元,双方因此而酿成纠纷。2011年5月4日,原告李xx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湖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从2010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所欠货款清偿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李xx货款520万元及2010年4月12日至2011年7月29日期间的利息135万元合计655万元,此款由被告湖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原告李xx支付,即在2011年5月10日之前支付100万元,在2011年6月10日之前支付200万元,在2011年7月29日之前支付355万元;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虎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