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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聂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告林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红梅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袁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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