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贾青素
代理审判员李某东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叱干向阳